惠企政策-补贴降费类
年初以来,盘锦市营商局 梳理了 近 年间国家、省、市印发的利企惠企政策 ,其内容包括就业服务类、科技创新类、补贴降费类、优化营商类等,受惠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型企业。 相关惠企政策在政务服务网设立惠企政策宣传专栏、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中小微企业 进行 宣传 , 各类企业、机构和政府单位可以通过关注 “ 盘锦政务网 ” 、 “营商盘锦”公众号 随时查阅最新政策信息 , 纸质版可以到 盘锦 市行政服务中心 “惠企政策咨询窗口”查阅。如在政策申报方面有什么问题和需求,欢迎拨打政策汇编上各相关部门电话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
序号 | 牵头主办单位 | 政策类别 |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 政策层级 | 受惠对象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申报材料 | 承办科室(联系电话) | 政策执行期限 |
1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资金补助 | ![]() |
省厅级政策 | 在辽宁省内依法注册成立,以从事营造林、经济林和木本油料、林下种植、森林中药材和森林食品、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及康养、林产品加工等为主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连续运行2年以上。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依法实行返还。 3、全社年经营收入在80万元以上。 4、成员数量不少于40户,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林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5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5、民主管理规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6、信用良好,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7、对辐射带动性强,尤其对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推荐。 为进一步促进林业合作社三级联创工作,鼓励市、县开展示范社评定工作,市、县级示范社优先申报省级示范社。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申报补助资金,补助金额15万元。 |
1、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书; 2、承诺书; 3、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4、合作社成员名册; 5、成员(3名以上社员)账户、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6、近两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7、201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8、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9、合作社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合作社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10、合作社2019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11、公示回执单或公示照片(照片复印件)。 12.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如有可附,例如监事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获得的相关荣誉、“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等相关内容)(复印件)。 凡复制复印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
产业科, 13942736887 |
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
2 | 辽宁省财政厅 | 其他(免收履约保证金)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20〕66号 | 省厅级政策 |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 对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 | 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 | 办公室8650032 | 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 |
3 | 财政部、工信部 | 其他(给与评审价格10%的优惠)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优惠10% | 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 | 采购科8650051 | 长期 |
4 | 辽宁省财政厅 | 其他(给与评审价格10%的优惠)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20〕66号 | 省厅级政策 |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优惠10% | 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 | 采购科8650051 | 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 |
5 | 市金融局 | 资金补助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盘政发[2017]24号 | 市级政策 | 金融企业 | 1.对于新设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不含农信社改制),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新设或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3.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4.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3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符合《盘锦市关于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盘政发[2015]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享受相关方面政策奖励。 5.对于新设或引进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
机构设立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
金融服务科 | 长期执行 |
6 |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 | 免征收检定费 |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各类企业 |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 《辽宁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请书》、《辽宁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 盘锦市计量测试和标准化研究服务中心 8226152 |
2017年04月01日起 |
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金补助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 | 国家部委级 政策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满足: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满足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由运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人员20人以上。 | 申报表、基本情况表、企业目标表、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佐证材料。 | 中小企业科2834861 | 2021- 2025年 |
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保费补贴 | 《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 | 国家部委级 政策 |
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为从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
装备科2827594 | 2015年 至今 |
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金补助 |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2020年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辽工信两化〔2020〕148号) | 省厅级政策 | 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工业企业、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单位、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试点示范、解决案例等牵头单位 | 项目补助:主要包括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四个方向,满足项目建设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不包括征地、厂房建设,大型生产设备和生产装置购置等。资金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补助: 主要包括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单位,奖励50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工信部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奖励10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试点示范和典型案例,对获得2020年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试点示范、解决案例等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 |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汇总表及明细表、项目已完成投资汇总报和明细表、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佐证材料。 | 信息产业科 2832686 |
2020年- 2023年 |
10 | 税务部门 | 税收减免 | ![]() |
国家部委级 | 各类企业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
11 | 发改委 | 降费 |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8]17号 | 省厅级政策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降低0.0202元/千瓦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18.4.1 | |
12 | 发改委 | 降费 | 《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 | 国家部委级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降低 1.85分/千瓦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18.5.1 | |
13 | 发改委 | 降费 | 《关于2018年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8]58号 |
省厅级政策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降低0.26分/千瓦时 降低4.26分/千瓦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18.7.1 20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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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改委 | 降费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 | 省厅级政策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降低0.0220元/千瓦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19.4.1 | |
15 | 发改委 | 降费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 | 省厅级政策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降低0.0501元/千瓦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19.7.1 | |
16 | 发改委 | 降费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0]740号 | 省厅级政策 | 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 | 详按文件 | 价费管理科 2921313 |
2021.1.1 |
惠企政策窗口咨询电话:6693924